严密合围的“金融围栏”
一个高度法治的市场应当拥有层次丰富、严密合围的“金融围栏”:首先,上位法体系应更健全。《期货法》作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应加快立法进程;其二,同位法须尽快梳理,不同监管主体对同一类业务的监管标准要统一;其三,须进一步增强下位法,特别法与上位法的衔接关系。在金融市场法制化进程中,建设健全、协调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实为依法治市的第一要务。
□林采宜
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做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对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厘清市场主体法律关系意义非常重大。资本市场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组成部分,不仅涉及千百万投融资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体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的敏感领域,理应成为“法治中国”先行者与践行者——正如证监会肖刚主席所言:“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与法治的价值理念具有天然的同质性和一致性,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必然是一个高度依赖法治的市场。”
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风起云涌,“金融已经不再是金融机构的专营业务”。“银行”不仅是机构的名称,同时也是跨界经营的一种业务——以融资业务为例,商业银行在做,证券公司在做,互联网企业也在开展P2P融资业务;再比如财富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券商、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第三方理财机构都在经营。同样,“投资银行”也不仅仅是券商投行的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也在做。金融混业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目前的普遍现象。在这种情形下,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协调性和统一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期货法》应加快立法进程
一个高度法治的市场应当拥有层次丰富、严密合围的“金融围栏”:首先,上位法体系应更健全。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制度环境来看,现行《证券法》已涵盖了证券定义范畴内的全部种类,成为证券法律法规的上位法;然而期货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迄今为止仍主要由部门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法律关系调整,囿于法律层级较低,这些部门规章对市场参与主体权益保护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期货市场对于国民经济的服务能力,《期货法》作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应加快立法进程。
其二,同位法须尽快梳理,不同监管主体对同一类业务的监管标准要统一。近年来,不仅仅是资本市场,整个金融市场的业务发展都日新月异,出现了许多超出原先法律法规体系约束的“跨界”甚至“跨境”的金融创新业务,这些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往往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等不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自身对创新型业务的理解各自出台规章规定进行界定并管理,同类业务政出多门导致业务机构无所适从。尽管监管者不断试图通过架设不同级别的部际联席会议保持金融监管的统一性,然而同位法彼此冲突现象仍时有发生,市场主体或面临重复监管或择机监管套利,加大了市场运行成本与风险,因此,增强同位法之间的协同统一性已刻不容缓。
其三,须进一步增强下位法,及其与上位法的衔接关系。尤其是金融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产生同一事项在不同法律下存在不同规定,或者部分并未被立法部门明确废止的“旧法”(局部或者全部)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的新市场和新业务,或者“旧法”对某些市场行为的法律界定较为模糊,这就不可避免地混乱了市场主体(包括执法者)对于某些事项的法律认知,容易引发各类法律争议和被处罚对象的法律抗争,降低市场效率。因此在金融市场法制化进程中,建设健全、协调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实为依法治市的第一要务。
监管转型与加强监管执行力并举
首先,包括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厘清各自的责任边界,通过加强监管合作尽可能防止监管越位、缺位、不到位情况的发生,提升监管效率,营造一个市场法治化、市场主体平等化的制度环境,这是激发资本市场活力、树立行业发展信心的关键。
其次,在监管模式上进一步探索转变政府职能,将监管资源从原先的事前监管中释放出来,合理配置到事中和事后监管环节中去。就资本市场而言,在构筑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前提下,尽快推动新股发行核准制步过渡到注册发行制、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由核准制转向注册制,证券经营范围“负面清单”制等,向“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市场化方向靠拢,放权于市场的过程也是强化市场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市场主动创新能力的过程,能够充分促进资本市场更好为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第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自始至终成为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的重中之重。从现有的情况来看,现有法律法规对于部分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性质、量度以及监管机构的量裁权限范围界定还有较为模糊之处,主要集中在对于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处罚量度(近期的例子即有光大证券错单所引发的杨剑波内幕交易案)、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老鼠仓”所在机构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程序等都需要进一步出台法律法规细则予以明确,法制透明化提高市场违法成本,廓清市场发展环境,从而使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监管目标落到实处。另外,在P2P等平台金融业务上,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防止金融诈骗,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
透明监管营造公正平等的市场环境
“三公”原则是各国金融市场监管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法制透明化是市场主体对监管机构的主要诉求。现行监管规则、过程的制定、修改与执行必须向市场公开,监管结果及时向市场披露是保障市场规范平稳运行的先决条件。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方式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和碎片化的特征,监管部门与自律组织有必要顺应时代发展选择合适的沟通工具与方式增强与市场的互动性,通过监管信息标准化、制度化、定期化向市场公开监管信息,在最大程度上防范失实讯息扰乱市场秩序现象的发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提升监管机构的市场公信力。尤其是资本市场,是各类利益主体的博弈场所,加强监管透明度也是杜绝权力、利益、内部寻租群体影响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制度屏障,只有透明监管,才能为市场合法参与主体营造更为公正平等的市场环境。
(作者系国泰君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