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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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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 2014-061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刊登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10月30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公告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3日(星期一)下午14时5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2日—2014年11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日15:00至2014年11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一楼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成辉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9,157,24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7.8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9,110,56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8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66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0.02%。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0%。

      4、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702,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成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林仪女士、陈四雄先生、苏瑞瑜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1.2、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1.3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1.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禁售期、行权期/解锁期、行权日/解锁日;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1.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1.6 授予与行权/解锁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1.7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1.8 会计处理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1.9 授予与行权/解锁的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1.10 预留权益的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1.11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1.12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本议案及各子议案均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林仪女士、陈四雄先生、苏瑞瑜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林仪女士、陈四雄先生、苏瑞瑜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43,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110,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占0.00%;弃权46,680股,占0.0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65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 %。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科华恒盛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华恒盛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