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编号:2014-078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7日(周五)下午2: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条华联创新中心2号楼3层会议室
3、表决方式: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国清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11月6日(周四)—2014年11月7日(周五),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6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7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932,632,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9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09,004,9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34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123,627,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5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35,236,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1,459,1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1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3,777,6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97%。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国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转让3家下属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29,238,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0%;反对票 3,370,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4%;弃权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842,17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664%;反对3,370,58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5%; 弃权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29,325,5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4%;反对票3,263,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9%;弃权4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929,59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44%; 反对 3,263,569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18%; 弃权 4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29,315,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3%;反对票 3,243,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8%;弃权 7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919,29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852%;反对 3,243,469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48%; 弃权7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丽萍、许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