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4-065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7日上午9点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409,907,67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62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23,8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1 |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白英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陆新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议案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比例 (%) | 反对 票数 | 比例 (%) | 弃权 票数 | 比例 (%) | 是否 通过 |
1 |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签稿)》的关联交易议案 | 6,857,536 | 99.8268 | 2,800 | 0.0408 | 9,100 | 0.1325 | 通过 |
2 |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续签稿)》的关联交易议案 | 6,857,536 | 99.8268 | 2,800 | 0.0408 | 9,100 | 0.1325 | 通过 |
3 | 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贷款展期担保的议案 | 1,409,895,776 | 99.9992 | 2,800 | 0.0002 | 9,100 | 0.0006 | 通过 |
4 | 关于2014年度申请注册30亿元中期票据事宜变更承销机构的议案 | 1,409,895,776 | 99.9992 | 2,800 | 0.0002 | 9,100 | 0.0006 | 通过 |
5 | 关于通过兴业银行进行融资的议案 | 1,409,895,776 | 99.9992 | 2,800 | 0.0002 | 9,100 | 0.0006 | 通过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比例 (%) | 反对 票数 | 比例 (%) | 弃权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签稿)》的关联交易议案 | 6,857,536 | 99.8268 | 2,800 | 0.0408 | 9,100 | 0.1325 |
2 |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续签稿)》的关联交易议案 | 6,857,536 | 99.8268 | 2,800 | 0.0408 | 9,100 | 0.1325 |
3 | 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贷款展期担保的议案 | 6,857,536 | 99.8268 | 2,800 | 0.0408 | 9,100 | 0.1325 |
4 | 关于2014年度申请注册30亿元中期票据事宜变更承销机构的议案 | 6,857,536 | 99.8268 | 2,800 | 0.0408 | 9,100 | 0.1325 |
5 | 关于通过兴业银行进行融资的议案 | 6,857,536 | 99.8268 | 2,800 | 0.0408 | 9,100 | 0.1325 |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五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1、2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1,403,038,240股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曹一然和张妍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