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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4-065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4年8月11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8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30,252,100股新股。2014年11月3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簿记和配售工作完成,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价格为4.85元/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18,556,701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9.85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47,000,000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2,999,999.85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14年11月7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60604719_A0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截至2014年11月7日,募集资金余额为2,952,999,999.85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后续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具体发行结果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于2014年11月7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在北京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账号截至2014年11月7日募集资金余额(元)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04030141293000558481,740,000,000.0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75170188000451510652,999,999.8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10060777018170186854560,000,000.00
    总计2,952,999,999.85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公司已在上述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瑞银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蒋理、张浩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瑞银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5. 瑞银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瑞银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瑞银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每年度不少于一次)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 公司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理、张浩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7.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瑞银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8.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瑞银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9.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瑞银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瑞银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1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瑞银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瑞银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瑞银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瑞银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瑞银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瑞银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与瑞银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