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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2014-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4-085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进展情况概述

      2014年5月28日,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股份”或“公司”或“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日,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福建公司”或“乙方”)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合资设立新公司并预计投资2.2亿元在龙岩地区建设、运营11座加油加气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4年11月7日,公司与中海油福建公司正式签署《福建龙洲海油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双方拟共同合资设立“福建龙洲海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在龙岩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一区一市五县)共同投资建设运营汽车加油、天然气汽车加气、大型工业区集中供气、气化站等天然气利用项目。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合资公司名称、住所、公司形式及经营范围

      1、名称:福建龙洲海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公司登记机关最后核准登记为准)。

      2、住所:龙岩市新罗区。

      3、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合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经营范围:投资建设运营汽车加油、天然气汽车加气、大型工业区集中供气、气化站等天然气利用项目。具体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注册资本2,80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1,428.00万元现金,出资比例为51%,中海油福建公司出资人民币1,372.00万元现金,出资比例为49%。

      双方一致同意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资公司法定名称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认缴的货币出资额存入合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四)合资公司组织机构

      1、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3名、乙方推荐2名,原推荐方可要求通过股东会决议撤换其推荐的董事。

      合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甲方推荐的当选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合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甲方、乙方各推荐1名,股东双方推荐的人员,股东会应全票通过;职工代表1名,由合资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明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乙方推荐的监事担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乙方推荐人选;副总经理2名,其中一位由甲方推荐人选担任,另一位由乙方推荐人选担任;设财务总监1名,由甲方推荐人选担任。上述管理人选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设财务经理一名,由乙方推荐人选。

      (五)过渡事宜及前期费用

      双方共同设立的“福建龙洲海油新能源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组”负责合资公司成立前在龙岩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共同投资建设运营汽车加油、天然气汽车加气、大型工业区集中供气、气化站等天然气利用项目的投资建设前期工作,该前期工作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费用在合资公司成立后由合资公司承担。中国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合资公司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成立之日。

      1、前期费用界定:指双方为推进项目,在合资公司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由甲方、乙方先行垫付的,并经双方确认后的费用。

      2、前期费用处理

      本合同签署后,应尽快成立工作机构,负责前期费用的审核确认。合资公司成立前的前期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垫付的前期费用经董事会确认后,合资公司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还付给乙方。

      (六)合资公司经营期限

      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经营期限需要延长时,应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由股东会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风险提示

      1、由于LNG具有天然气易燃易爆的特性,而天然气加气站的安全设施配置、消防安全、项目选址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因此合资公司开展天然气利用项目尚需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事项涉及获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不确定的风险。

      2、由于LNG具有天然气易燃易爆的特性,因此在产品运输、存储过程中面临安全运营风险,合资公司需要建立安全和环保监控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环保培训等。

      3、合资公司是新设立的公司,需组建经营管理团队来开展业务,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合作经营油气产业的相关经验积累,但若合资公司所组建的经营团队不能迅速适应业务增长的要求以及市场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合资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

      四、备查文件

      《福建龙洲海油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资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