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4-035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安源煤业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14年11月1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2014年11月10日(星期一)9:30-11:30和13:00-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7号公司17楼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良仕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情况
公司总股本989,959,882股,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16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29,249,96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3.56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344,79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25 |
(二)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6人,董事郜卓先生、张抵霜先生和孙景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监事龙丽飞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通过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消除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196,193,131 | 195,891,331 | 99.85 | 96,800 | 0.05 | 205,000 | 0.10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12,344,793 | 12,042,993 | 97.56 | 96,800 | 0.78 | 205,000 | 1.66 | —— | |
2 | 审议《关于选举曾昭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 629,249,963 | 628,890,363 | 99.94 | 287,300 | 0.05 | 72,300 | 0.01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12,344,793 | 11,985,193 | 97.09 | 287,300 | 2.33 | 72,300 | 0.58 | —— |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持公司股份433,056,832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43.74%)对议案1——《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消除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按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陈文解、陈永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