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剑鸣
信息型市场操纵类案件近年在我国市场频发,其典型做法是以“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手段,在财经类网站发表荐股文章,通过荐股信息带来的追买效应,实现对股票价格的操纵。这类案件中,余凯案以其交易及获利金额巨大、参与人众多而尤为典型。
余凯,男,1977年1月出生,2004年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任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08年初任深圳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
司法机关认定,2008年2月至2009年初,余凯分别以柳某、罗某、翁某伟的名义先后成立了武汉胜券在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金仕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善行投资有限公司,随后招聘罗某旭负责操盘、管理日常事务和撰写荐股文章,招聘雷某为各大财经媒体联络人,招聘龚某负责操盘。
同时,余凯聘请江海证券分析师蔡国澍、洛阳证券分析师黄某为其撰写荐股文章,并要求两人和罗某旭为其开立了“鄂某英”等7个证券账户及对应的银行账户,加上其控制的“刘某珍”账户,按照“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操作模式对“ST金花”等44只股票进行了操纵,即在每天收盘之前购买相关股票,然后余凯利用华泰证券分析师李某胜和中信建投分析师丁某森的名义在“证券之星”、“和讯网”、“新浪网”、“金融界”等多个财经网站公开推荐上述股票,影响证券价格,并在荐股文章发表的当日或第二个交易日内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上述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额约5.19亿元,累计卖出5.97亿元,非法获利共计1847.79万元。
2009年4月,余凯和罗某旭商量借用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禧达丰投资)的平台发表荐股文章,经与禧达丰投资总经理白杰旻电话联系后,白杰旻同意余凯借用禧达丰投资白杰旻的名义发表荐股文章。随后余凯安排罗某旭、龚某到北京与白杰旻商讨具体“合作”事宜,商定由罗某旭等人撰写相关股票的荐股文章,交余凯审核修改后,发送到双方共有的邮箱,再由白杰旻进入该邮箱提取荐股文章,以“禧达丰白杰旻”的名义分别向“新浪网”、“和讯网”、“金融界”等各大财经网站发布,余凯每季度付给白杰旻“佣金”5万元。
双方确定“合作”事项后,余凯等人借用办公场所,购买电脑等办公设备,并安排罗某旭、龚某等人到武汉、太原、天津、郑州、沈阳、哈尔滨等地开立70个证券账户和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余凯等人利用自有资金、对外融资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并向相关人员提供其操纵信息,通过由余凯实际控制的48个证券账户、由罗某旭实际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由雷某实际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以及蔡某澍等人实际控制的15个证券账户在荐股前集中买入准备操纵的股票,然后由罗某旭、黄某以及蔡某澍等人对该股撰写荐股文章,由禧达丰投资将文章在财经网站发布。荐股文章发布后股价推高时,余凯、罗某旭、龚某等人在两个交易日内将股票卖出。
2009年5月至12月期间,余凯等人以“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手段,先后在“和讯网”等网站发表荐股文章87篇,对“粤富华”等61只股票进行了操纵。上述70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约31.67亿元,累计卖出约32.5亿元,非法获利共计8346.37万元。
司法机关判决余凯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证监会决定撤销余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本案当中,司法机关还认定,江海证券分析师蔡国澍、时任禧达丰投资总经理白杰旻身为证券从业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证券法规而为之,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且蔡国澍退回部分非法所得,白杰旻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回了非法所得,决定对蔡国澍、白杰旻不起诉。
证监会依法撤销蔡国澍、白杰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对禧达丰投资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