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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4-051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3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侯连君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股东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共6名,共代表股份236,60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80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236,55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700%;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07%;出席本次会议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公司股份23,040,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9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57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8%;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57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8%;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57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8%;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