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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4-063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投资449,286,224.06元,以3.47元/股的价格认购亚泰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129,477,298股,占亚泰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4.9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27)。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4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下同)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3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38人,代表股份数254,571,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1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数249,862,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35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有29人,代表股份数4,709,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以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调整后的认购价格4.15元/股(若亚泰集团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认购亚泰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129,477,298股(若亚泰集团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公司认购标的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认购金额共计537,330,786.70元。

      公司以现金认购亚泰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事宜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

      同意254,502,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69,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988,31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

      反对69,10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2、律师姓名:王秀宏、杨姗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