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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管理人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4-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尊敬的华泰证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2014年7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79号),获准设立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即“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将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正式开业。

      根据监管部门批复要求,在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我司管理的所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此项变更仅涉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法人主体形式上的变更,并不涉及与投资者相关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实质性变更。

      为更好的保障投资者利益,特此提醒投资者,我司目前管理的所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包括:

      1、华泰紫金资券通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广州长隆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我司依照有关规定及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安排了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案。具体如下:

      一、信息披露方式

      自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我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之日,至我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的期间内,我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我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htsc.com.cn)上就管理人变更事宜发布三次提示性公告,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全面告知管理人变更的相关事项。

      二、客户处理方案

      根据我司华泰紫金资券通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关于或有事件条款的约定: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应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基于以上合同条款约定,相关变更事宜无需再重新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不同意管理人变更事宜的份额持有人,可以自由选择于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的任一开放日内申请退出。

      另根据我司广州长隆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关于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的单方变更条款的约定:

      “在不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且不增加其义务情况下,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于下列情形可不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变更当事人:

      (一)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若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部门与计划管理人分离,依法成立独立的企业法人且依法承继现有管理人的业务与资质,则由新法人直接变更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计划说明书》项下所有关于计划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均由该新法人承继,但现有计划管理人为其承继者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该条款,该专项资管计划管理人变更事宜亦无需再重新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三、管理人变更生效日

      在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次一个工作日,我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未明事宜敬请投资者登陆我司网站:www.htsc.com.cn,或致电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97咨询。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