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161 股票简称:天坛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4-027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14日15:0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四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15:00-2014年11月14日15:00。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29日发布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79,672,59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4.26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60,0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1 |
(三)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吴永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程序合法,会议内容真实有效。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春祈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金额合计84,747,782.63元。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该住房补贴支出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审计后,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参加表决的总股数279,732,596股,同意279,672,596股,占参加表决股东及授权代表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60,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及授权代表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2%;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一)将第八条修订为:“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
(二)将第一百七十条(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修订为:“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本章程规定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将第二百一十条修订为:“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参加表决的总股数279,732,596股,同意279,732,596股,占参加表决股东及授权代表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所审议议案、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为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