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4-43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4日(星期五)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1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15:00—2014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广泽大道2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69,304,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06%(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2,54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6%);
其中(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304,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304,1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304,1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304,1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年产2万吨焦亚硫酸钠生产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304,1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40,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304,1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40,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温天相、答邦彪律师现场见证。律师事务所暨律师认为:永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永安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