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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4-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12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资相结合的方式;

      3、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4日(星期五)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15:00至2014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11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何秋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44,026,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049,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6,994,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5%,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000股。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032,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其中中小投资者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032,280股。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844,026,8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49,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44,026,8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49,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倪连福、张瑞敏律师发表了结论性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