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14-002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63 号文核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7,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5.29 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39,67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8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34,85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711245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13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承德道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北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账 号 | 金额(元) | 用途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 |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77200155260000052 | 100,000,000.00 | ParaStor300并行分布式云存储项目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承德道支行 |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9139800001647739 | 100,000,000.00 | CloudView2.0云计算管理系统项目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北路支行 |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441120100100227178 | 83,850,000.00 | 补充流动运营资金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692354534 | 80,000,000.00 | 补充流动运营资金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1、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ParaStor300并行分布式云存储项目”、“CloudView2.0云计算管理系统项目”和“补充流动运营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新、相晖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14-003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除2014年11月12日公告(编号:2014-001)所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4年11月12日、11月13日、11月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其它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函证确认,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2014年11月12日公告(编号:2014-001)所披露事项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不存在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