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15 证券简称:陕西黑猫 公告编号:2014-00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062号)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62,000万元,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110ZC0263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619号)审核批准,公司股票于2014 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领取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注册号:610581100001647
名称: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韩城市煤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
注册资本:陆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 年11月18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焦炭、甲醇、粗苯、硫胺、煤焦油、硫磺的生产(安全生产许可期有效期至2017年4月8日);电力、蒸压粉煤灰砖及空心砌块生产与销售;冶金焦炭、工业用甲醇、粗苯、硫酸铵、煤焦油的进出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1015 证券简称:陕西黑猫 公告编号:2014-005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062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 6.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3,800万元,扣除承销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共计4,87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930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110ZC0263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4年11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 |
账户名称 |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
账号 | 26545301040014353 |
金额(万元) | 68,930 |
用途 | 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00 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为乙方,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
1、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654530104001435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0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每半年度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宗、尹利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丙方。
6、甲方—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OO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