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2014-037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人)于2014年11月7日收到控股股东上海报业集团(单独持有公司23.49%股份)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提名诸巍先生为董事候选人并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增补诸巍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核,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1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二项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先后向全体股东书面发出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10月31日B45版,临2014-033)和《关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4年11月11日B19版,临2014-036),并于2014年11月17日下午在上海市漕溪北路331号中金国际广场A楼8层大会议室召开了本次会议。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72,499,637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4.7905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20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294,2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282 |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 | 49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7,479,56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7158 |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裘新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陈剑峰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会议。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陈剑峰先生、独立董事孙永平先生和独立董事盛雷鸣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董事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陈贤女士和职工监事王高潮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监事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王左国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预定程序逐项审议了2项议案。其中,《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须作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此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整体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1、注册地址变更
变更前:上海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127-131号
变更后: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
2、根据注册地址的变更,修订《公司章程》第五条
修订前: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127-131号
邮政编码:200137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
邮政编码:200240
3、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该项议案表决的情况如下:
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
全体股东 | 572,399,639 | 99.9825% | 7,900 | 0.0014% | 92,098 | 0.0161% | 通过 |
中小股东 | 7,379,568 | 98.6631% | 7,900 | 0.1056% | 92,098 | 1.2313% |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诸巍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诸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同第七届董事会。
该项议案表决的情况如下:
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
全体股东 | 572,425,539 | 99.9871% | 6,700 | 0.0012% | 67,398 | 0.0117% | 通过 |
中小股东 | 7,405,468 | 99.0093% | 6,700 | 0.0896% | 67,398 | 0.9011% |
公司聘请的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委派周铭律师和张摩西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报业集团《关于提名诸巍为董事候选人并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