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4-061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浦东国际人才城酒店一楼致远厅(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1500号)
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5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60,165,709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5.5415% |
其中: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 30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055,901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367% |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 | 5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0,344,52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9594% |
4.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六届董事会董事长陈干锦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3人。董事陈亚民先生,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金明达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此次会议。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内容 | 证券类别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投资项目实施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全体股东 | 29,995,702 | 98.8505% | 327,582 | 1.0795% | 21,238 | 0.0700% |
中小股东 | 29,995,702 | 98.8505% | 327,582 | 1.0795% | 21,238 | 0.0700% |
二、关于公司在具备发行条件情况下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 全体股东 | 859,816,889 | 99.9594% | 237,516 | 0.0276% | 111,304 | 0.0130% |
中小股东 | 29,995,702 | 98.8505% | 237,516 | 0.7827% | 111,304 | 0.3668% | |
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张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同比例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全体股东 | 28,846,414 | 95.0630% | 1,476,870 | 4.8670% | 21,238 | 0.0700% |
中小股东 | 28,846,414 | 95.0630% | 1,476,870 | 4.8670% | 21,238 | 0.0700% | |
四、关于对参股子公司----上海八六三信息安全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缩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全体股东 | 28,846,414 | 95.0630% | 1,476,870 | 4.8670% | 21,238 | 0.0700% |
中小股东 | 28,846,414 | 95.0630% | 1,476,870 | 4.8670% | 21,238 | 0.0700% | |
五、关于补选魏炜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 全体股东 | 858,607,389 | 99.8188% | 1,519,070 | 0.1766% | 39,250 | 0.0046% |
中小股东 | 28,786,202 | 94.8646% | 1,519,070 | 5.0061% | 39,250 | 0.1293% |
其中议案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投资项目实施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张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同比例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议案四《关于对参股子公司----上海八六三信息安全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缩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王利民律师、范骏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