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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4-076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侨城东路2002号深圳博林诺富特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锂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4年10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612,806,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5817%。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971,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962%。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620,778,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779%。

      3、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20,772,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步海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20,772,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01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2%;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议案详情请参见2014年10月30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晓冬、刘琴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