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4-062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8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判决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勇诉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0)《民事判决书》(2014)泰商初字第81号,现将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公告如下:“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
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4-063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持续督导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12月,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完成资产交割,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该项目持续督导的期间为2012年10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海通证券根据相关规定指派潘晓文、耿彦博担任本次重组的持续督导项目主办人,朱纪南为项目协办人,具体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4年11月19日,公司接到《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持续督导人员的说明函》,原项目主办人之一耿彦博,及项目协办人朱纪南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次重组的持续督导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海通证券现安排余卓远接替耿彦博作为本次重组的持续督导项目主办人之一,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海通证券不再安排本次重组的持续督导项目协办人。本次更换后,海通证券关于本次重组的持续督导项目主办人为潘晓文、余卓远,持续督导期间持续至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