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补偿合同履约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天津海运 天海B 编号:临2014-058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土地补偿合同履约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发布《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暨关于签署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本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与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城公司”)、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海集团”)和天津市海运公司天海化纤厂签署《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的情况,涉及土地收储补偿金 34397.46万元,该款项用于天海集团向本公司履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二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所约定的“天海集团将化纤厂土地过户到本公司名下”的义务。此后,本公司又分别于2013年1月4日、2013年4月11日、2013年12月28日披露了合同履约的进展情况(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司临2012-049号、2013-002号、2013-016号、2013-075号公告)。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的约定,截至2013年4月新城公司实际支付两期土地补偿款共计20000万元,剩余尾款14397.46万元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为尽快收回剩余尾款,本公司于2014年5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天津高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补偿款尾款(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司临2014-031号公告)。
经过多方努力以及天津高院的调解,本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全额收回剩余尾款14397.46万元,上述《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已经履约完毕。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将对2014年度损益产生重大影响,预计可冲回坏账准备14397.46万元,最终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以上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