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5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1月1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1月20日下午3:00在北京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其中,唐双宁先生、郭新双先生、陈明坚先生、朱宁先生、熊焰先生和李哲平先生现场出席会议,高云龙先生、薛峰先生、殷连臣先生、杨国平先生和徐经长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郭新双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董事会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总体按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中有关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执行的议案》。
因本议案表决事项涉及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唐双宁、高云龙、郭新双、薛峰、殷连臣、陈明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因本议案表决事项涉及公司第二大股东光大控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唐双宁、高云龙、郭新双、薛峰、殷连臣、陈明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 0 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发行,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第二大股东光大控股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除光大控股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60,000万股(含60,000万股),其中,光大控股拟认购不超过2,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该发行规模范围内,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2014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0.42元/股。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实施细则》等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底价及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光大控股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竞价与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限售期
根据《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光大控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持股比例超过5%的,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以客户为中心拓展综合金融服务,打开业绩增长空间
(二)以资本中介业务为核心,优化公司收入结构
(1)扩大信用交易业务规模
(2)加大对子公司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入
(3)其他创新业务
(三)境内外证券类资产收购及投入
(1)境内同行业并购,实现区域与客户互补
(2)适时增加对境外子公司的投入,加速国际化进程
(四)加大信息系统的资金投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因本议案表决事项涉及公司第二大股东光大控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唐双宁、高云龙、郭新双、薛峰、殷连臣、陈明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因本议案表决事项涉及公司第二大股东光大控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唐双宁、高云龙、郭新双、薛峰、殷连臣、陈明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因本议案表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唐双宁、高云龙、郭新双、薛峰、殷连臣、陈明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因本议案表决事项涉及公司第二大股东光大控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唐双宁、高云龙、郭新双、薛峰、殷连臣、陈明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7年资本补充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下午3:00在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5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60,000万股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与光大控股于2014年11月20日签署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光大控股拟认购不超过2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和《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光大控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
● 关联交易回避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2014年1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下,公司扩展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抵御市场风险、提升市场地位的需要;也是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的需要。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第一、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60,000万股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第二大股东光大控股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公司与光大控股于2014年11月20日签署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光大控股拟认购不超过2,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和《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光大控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光大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光大控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2014年1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光大控股”)
注 册 地:香港
成立日期:1972年8月25日(光大控股前身为明辉发展有限公司,1997年更名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类 型: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法律地位:BODY CORPORATE (法人)
董事局主席:唐双宁
法定股本:1,685,253,712港元
住 所: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四十六楼
经营业务:光大控股秉持「大资产管理」战略,专注发展一级市场投资、二级市场投资、结构性融资及投资等基金管理及投资业务,同时作为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48.HK)的主要股东,积极发展中国及新兴市场的飞机租赁业务。此外,光大控股还利用联营公司光大证券在跨境收费性业务方面的优势,参与香港投资银行(企业融资)和经纪(财富管理)等业务的发展。
2、光大控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光大控股是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证券代码为0165.HK),其第一大股东为Honorich Holdings Limited,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香港”)(光大香港通过全资子公司Datten Investments Limited 的全资子公司Honorich Holdings Limited以及全资子公司光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光大控股49.74%股份)。
光大香港是由国务院出资,于1983年5月在香港以民间形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 亿港元。光大香港主要是围绕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管理等金融业务及环保、新能源等实业项目进行投资控股。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光大控股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
3、关于光大集团重组改革情况进展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收到光大集团通知,财政部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签署了《关于发起设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根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股份”)的股权结构为:财政部持股比例44.33%;汇金公司持股比例55.67%(以财政部最终确认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为准)。
同时,光大股份将持有光大香港100%的股份。光大香港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光大控股的间接控股股东。
拟进行重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光大集团本次重组改革涉及的股权变更尚需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同时,汇金公司将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4、光大控股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自成立以来,光大控股秉持大资产管理战略,专注发展一级市场投资、二级市场投资、结构性融资及投资等基金管理及投资业务,同时作为中国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积极发展中国及新兴市场的飞机租赁业务。此外,光大控股还利用联营公司光大证券在跨境收费性业务方面的优势,参与香港投资银行(企业融资)和经纪(财富管理)等业务的发展。
2011年至2013年各年末,光大控股资产总额分别为3,110,042万港元、3,225,808万港元及3,705,477万港元,所有者权益分别为2,827,273万港元、2,995,628万港元及3,172,891万港元;2011年至2013年,光大控股分别实现营业额308,998万港元、405,066万港元及815,721万港元,实现净利润185,645万港元、136,772万港元及174,790万港元。
5、光大控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简表
光大控股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简表如下:
■
三、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光大控股于2014年11月20日签署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该合同甲方为光大证券,乙方为光大控股。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就光大控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如下约定:
(一)认购标的及认购数量
1、认购标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数量: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的数量为不超过2,000万股。
(二)认购方式
乙方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三)认购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2014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11月21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最终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底价及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和竞价,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认购价格相同。
(四)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乙方所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在60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股份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六)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对违反本合同规定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成立
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本合同成立。
(九)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立即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经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要)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4)如需要,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乙方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豁免。
(十)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按此计算,发行价格不低于10.42元/股。
光大控股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询价和竞价过程,根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其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及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由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下,公司扩展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抵御市场风险、提升市场地位的需要;也是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的需要。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第一、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关联交易事项,同意相关事项,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与光大控股签署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3.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函
4.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5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
●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重大审议事项: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8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2。
6、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事项:由于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融资融券投资者如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应向公司提供本通知所列会议参会文件,并向受托证券公司征询其表达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意见的具体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于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四、现场会议参会办法
1、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14年12月5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3、登记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5、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五、其它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200040)
联系电话:021-22169915
传真:021-22169964
联系人:赵蕾
3、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召开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姓名(或股东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有效。
附件2: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对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买卖方向:买入股票
2、投票代码
■
3、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
(2)分项表决方法:
■
(3)表决意见:
■
二、投票注意事项
1、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3、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5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已于2014年11月17日停牌并披露了停牌公告。
2014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披露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内容。
依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21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5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684号《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1.08元,募集资金总额10,961,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51,464,018.45元(承销商发行费及保荐费219,232,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2,232,018.4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710,135,981.55元。截至2009年8月7日止,该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2009年8月7日,募集资金总额10,961,600,000.00元扣除直接支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承销和保荐费219,232,000.00元后,计10,742,368,000.00元分别存入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中信银行浦东分行、中国交通银行第一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初始存放余额为人民币10,742,368,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2,232,018.4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10,135,981.5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09)第11669号验资报告,审验说明本公司已于2009年8月7日收取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10,742,368,000.00元,并将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710,135,981.55元用于补充资本金,其中申请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520,000,000.00元,资本公积增加人民币10,190,135,981.55元。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
(四)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由于是用于补充资本金,其实现效益无法独立核算。本公司募集资金补充资本金后,公司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净资本均获得增加。
四、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五、 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1月20日批准报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0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2013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3,705,477万港元 |
净资产 | 3,172,891万港元 |
项目 | 2013年 |
净利润 | 174,790万港元 |
营业额 | 815,721万港元 |
审计情况 | 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
序号 | 议案内容 | 是否为特别 决议事项 |
1 | 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总体按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中有关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执行的议案 | 是 |
2 | 审议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是 |
3 | 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是 |
3.01 |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 是 |
3.02 |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是 |
3.03 |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 是 |
3.04 | 发行数量 | 是 |
3.05 |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是 |
3.06 | 限售期 | 是 |
3.07 |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 是 |
3.08 |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 是 |
3.09 | 上市地点 | 是 |
3.10 | 决议有效期 | 是 |
4 | 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是 |
5 | 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是 |
6 | 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是 |
7 | 审议公司与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 是 |
8 | 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是 |
9 | 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 是 |
10 | 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是 |
11 | 审议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 否 |
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1 | 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总体按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中有关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执行的议案 | |||
2 | 审议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
3 | 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
3.01 |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 |||
3.02 |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
3.03 |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 |||
3.04 | 发行数量 | |||
3.05 |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
3.06 | 限售期 | |||
3.07 |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 |||
3.08 |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 |||
3.09 | 上市地点 | |||
3.10 | 决议有效期 | |||
4 | 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
5 | 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
6 | 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
7 | 审议公司与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 |||
8 | 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
9 | 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 |||
10 | 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
11 | 审议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事项数量 | 说明 |
788788 | 光证投票 | 20 | A股 |
议案 | 表决内容 | 申报价格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议案1-议案11 |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 99元 | 1股 | 2股 | 3股 |
序号 | 表决内容 | 申报价格 |
1 | 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总体按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中有关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执行的议案 | 1元 |
2 | 审议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2元 |
3 | 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3元 |
3.01 |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 3.01元 |
3.02 |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3.02元 |
3.03 |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 3.03元 |
3.04 | 发行数量 | 3.04元 |
3.05 |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3.05元 |
3.06 | 限售期 | 3.06元 |
3.07 |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 3.07元 |
3.08 |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 3.08元 |
3.09 | 上市地点 | 3.09元 |
3.10 | 决议有效期 | 3.10元 |
4 | 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4元 |
5 | 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5元 |
6 | 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6元 |
7 | 审议公司与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 7元 |
8 | 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8元 |
9 | 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 9元 |
10 | 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10元 |
11 | 审议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 11元 |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开户行 | 账户类别 | 账号 | 初始存放余额 | 截止日余额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36510188000208684 | 6,742,368,000.00 | 已销户 |
中信银行浦东分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7312010187000002131 | 2,000,000,000.00 | 已销户 |
中国交通银行第一支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310066726018170097765 | 1,000,000,000.00 | 已销户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1001202929025747636 | 1,000,000,000.00 | 已销户 |
合计 | 10,742,368,000.00 |
募集资金总额:1,071,013.60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1,071,013.60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0.00% | 2010年-2013年:- 2014年1至9月:-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 金额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 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 | |
1 | 补充公司资本金 | 补充公司资本金 | 1,071,013.60 | 1,071,013.60 | 1,071,013.60 | 1,071,013.60 | 1,071,013.60 | 1,071,013.60 | -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