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4-052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终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方
● 涉案的金额: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77961304.38元及利息3663694.83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3月25日,嗣后纸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案件受理费用511692元
●原审其他被告的资产已被冻结或查封,因此尚不能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7月26日和201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及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3-026;《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14-004)。
一审判决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驳回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293号、294号及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11692元,由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原审其他被告的资产已被冻结或查封,因此尚不能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