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14-004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64号文核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8.57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171,400,000 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36,636,962.28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10 月 30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 第610465 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账 号 | 金额(元) | 用途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33101985336050504014 | 19,930,000 |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40010122000515387 | 24,770,000 | 年扩产310台空调换热器装备技术改造项目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 |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364967306334 | 102,700,000 | 年产240台高速精密压力机生产线建设项目 |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年扩产310台空调换热器装备技术改造项目和年产240台高速精密压力机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等三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龙、缪佳易或其他指定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六、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