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4-100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有变更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8月15日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中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事项进行调整。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2、议案3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24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23日~2014年11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3日15:00至2014年11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4-09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1,674,98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0845%。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0,757,33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163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917,65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9211%。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737,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80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常州中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光伏电站项目转让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1,674,989票。同意票为301,674,98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占0%;弃权票为0票,占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吐鲁番市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持有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1,674,989票。同意票为301,674,98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占0%;弃权票为0票,占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737,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1,674,989票。同意票为301,674,98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占0%;弃权票为0票,占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737,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洋律师、李毳律师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