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编号:临2014-060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垦公司”)上报的关于华垦公司诉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债务纠纷案进展情况的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垦公司与嘉华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下达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嘉华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50号"新世纪广场"四楼5060.63㎡、五楼4890.12㎡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5250.456万元抵偿其所欠华垦公司的部分债务。
为办理上述产权过户手续,华垦公司与嘉华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就华垦公司为嘉华公司垫支抵债房产产权过户手续费相关税费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在嘉华公司名下交纳的税费应由嘉华公司交纳。鉴于嘉华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华垦公司同意先垫付应由嘉华公司交纳的相关税费(约380万元,具体数额以交费收据为准);同时嘉华公司同意上述垫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偿还之日;该垫付的款项本息嘉华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偿还,逾期不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偿还之日等其他条款。
因嘉华公司一直未向华垦公司偿还该笔款项,华垦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嘉华公司偿还华垦公司债务3,795,679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023号公告)。2014年6月,华垦公司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17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嘉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垦公司借款本金3,795,679元及相应利息;2、驳回原告华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及执行情况
因嘉华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高院于2014年10月29日做出如下裁定(民事裁定书【2014】鄂民立上字第00143号):
1、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华垦公司收到裁定书后,于2014年11月16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已受理华垦公司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决定立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鉴于嘉华公司没有现金偿还能力,华垦公司已于2010年对上述借款给嘉华公司用于其办理过户缴纳的税费共计约380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不构成负面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公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