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诉讼及法院对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公告
证券简称:*ST天威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14-102
债券简称:天债暂停 债券代码:122083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法院对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乐山分行”)起诉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告以下简称“乐电天威”),将本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公司收到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保全通知书》等材料,中国进出口银行起诉乐电天威,将本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对公司部分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详细情况如下:
一、中行乐山分行起诉情况
(一)本次被诉讼的基本情况
1、法院受理时间:2014年11月7日
2、诉讼机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行乐山分行
被告一:乐电天威
被告二:本公司
被告三: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诉讼中,中行乐山分行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如下:
1、《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3673.83万元,并及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借款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11月3日为187.17万元,其后的借款罚息仍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
2)判令对被告一抵押的机器设备、土地处理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清偿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2、《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
本公司与第三被告乐山电力共同出资成立乐电天威,其中本公司持股49%,乐山电力持股51%。根据合同约定,中行乐山分行向乐电天威提供借款三亿元,乐电天威以其机器设备、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本公司和乐山电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行乐山分行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还款期限已至,乐电天威未全部归还借款。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但本公司已于2013年对该笔担保按持股比例计提了预计负债。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公司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情况
2014年11月4日,公司收到发来的《民事起诉书》,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乐电天威作为第一被告,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乐山电力作为第三被告(详见2014年1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保全通知书》等文件,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相关涉诉当事人的财产。冻结了本公司土地证号为[130600(2010)005809]的土地及相应使用权、部分房产及工商银行的一个账户(账户内存款金额为1.4亿元人民币)。
上述诉讼及财产保全情况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7日
证券简称:*ST天威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14-103
债券简称:天债暂停 债券代码:122083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硅业”) 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
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保定朝阳支行”)向天威硅业提供了两笔委托贷款,贷款金额分别为10,000万元和5,000万元。
近日,工行保定朝阳支行向天威硅业发出了《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并抄送本公司,称上述两笔委托贷款已于2014年11月21日到期,要求天威硅业抓紧筹措资金,尽快偿还。
本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