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发达经济体的做法,我国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应有鼓励与规范并举,培育和防范同存的新思路,在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之后,系统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属性,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维持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王大贤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这几年的增长速度是惊人的,对传统银行服务市场形成重要补充,也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体系。近期,蚂蚁金服成立,联想控股宣布投资翼龙贷;包商银行推出“小马bank”,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也都具有明显的P2P功能。尤其是在上周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上,众多专家将互联网金融的探讨形成了高潮。但任何硬币都有双面。在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中,也存在着严重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现象,尤其今年以来愈演愈烈的P2P跑路事件,对我国金融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余额宝、“钱先生”的11.11%高理财产品、多盈金融的“一元团购”高收益理财产品等一系列跨界产品的出现,在引发投资者高度追捧的同时,也对监管体系、现行金融法律体系带来高难度挑战。如何在尊重互联网金融业务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保证投资安全,成为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法律体系建设面临的急迫课题。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网络销售基金、金融机构创新平台等。在互联网金融各类业务中,互联网支付业务一直保持高速发展势头,且已被纳入央行支付体系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最为成熟的业务类型。截至三季度末,获得许可的26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有103家。P2P网贷发展更为迅猛,截至上半年末,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1184家,借贷成交额96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0.6%。众筹融资则是互联网融资的又一重要模式,这是融资者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集中多人少量资金的、用以支持某个项目或产品的筹资。今天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
由于立法和监管滞后,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大规模发展的同时积聚起了诸多潜在的问题。譬如:缺乏明确的监管法律;监管机构之间分工不明确;非法集资、网络犯罪和洗钱事件层出不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面临挑战;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建设缺位;等等。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近年来显著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突出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大大降低了发生大的风险的概率。如对于风险事件易发的P2P网贷领域,美国严兵布阵,先后颁布了《真实借贷法案》、《平等信贷机会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十余部法案,并明确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英美法三国都非常看重P2P行业的信息披露,为此都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据悉,央行正在牵头制定关于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希望尽快正式颁布。笔者想说的是,借鉴发达经济体的做法,我国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思路,应着力体现出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为金融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鼓励与规范并举,培育和防险同存,加快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监管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在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之后,系统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属性,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维持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在立法方面,针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化、电子化、普惠性的特点,应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等;针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互联网金融的非法经营和禁止性行为,以及信用体系建设、电子签名、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方面出台具体的规则,出台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定;同时,及时修订和调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现状。尽快升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法律位阶。
对于互联网支付、第三方支付、网络虚拟货币,明确由央行承担主要监管责任。而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销售职能,央行应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形成对支付机构的行为监管体系。P2P已明确由银监会监管。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应由证监会监管。对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应加强央行与银、证、保的金融监管协调。按主要业务明确主监管机构,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还有,在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内容,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跨界产品及其衍生品做出规定,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基本权利。在加强“一行三会”四个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协调沟通的过程中,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为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管控风险和防范欺诈的能力,将条件成熟的P2P及众筹有效接入央行征信管理系统,强化其信用风险管理,显著降低公众投融资成本,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监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轨迹,及时预警相关风险。
最后,明确监管红线,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加强互联网反洗钱监管,明确划定各机构应当遵守的反洗钱核心要求,特别加强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这一薄弱环节。参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监管制度,避免形成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洼地和漏洞。依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关注重点业务和重点机构,在业务层面可将网络支付业务和P2P网络借贷作为监管重点。注重转变监管手段,大力发展线上监管。审慎设立行政许可,避免因为政府背书引发P2P网络、众筹行业的道德风险。通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支付、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完善管理,守法经营。
(作者系崛起战略研究联盟秘书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