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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4年11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94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合丰A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合丰B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丰A份额和合丰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2、合丰A: 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丰A份额。合丰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3、合丰B: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丰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合丰A的本金、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丰B享有,亏损以合丰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丰B承担;合丰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24、过渡期: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和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四个阶段

    25、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6、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7、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28、合丰A的开放期: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A、合丰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丰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丰B份额余额为基准接受合丰A的申请,期间若合丰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丰B份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丰A的申购业务

    29、合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合丰B的开放日: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A、合丰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B的申购;在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B的赎回

    31、合丰B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A的赎回份额(合丰A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合丰A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A巨额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丰A、合丰B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A、合丰B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合丰A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数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A、合丰B的巨额赎回;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1963年出生,中央党校经济管理学士。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历任南京市城市信用合作联合社信联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南京城市合作银行信联证券部副经理、经理,南京市商业银行计划处处长助理、副处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

    徐益民先生,董事。1962年出生,南京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李湧先生,董事,总经理。1972年出生,厦门大学MBA。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贷部、营业部、计划部经理助理,厦信证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网上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稽核监察部总监。

    陆国庆先生,独立董事。1965年出生,南京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现任湖南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所长。历任湖南省岳阳市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副主任科员,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主任科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投资银行部门副总经理。

    郑德渊先生,独立董事。1975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历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研究生部副主任等。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1978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197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经理等。

    张明凯先生,职工监事。1982年出生,河海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兼信用研究员。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深信用研究员。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1981年出生,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行政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湧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1978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明凯先生,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在2008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曾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深信用研究员,精通信用债的行情与风险研判,参与创立了南京银行内部债券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对债券市场行情具有较为精准的研判能力。2013年8月加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信用研究员。2013年12月30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17日起任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12日起任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26日起任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5日起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时兼任投资研究部信用研究员。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史少杰先生:首席投资官

    李湧先生:总经理

    张明凯先生: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信用研究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金虹

    联系电话:021-61616647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10 月生,1973 年12 月参加工作,1976 年9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 年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农业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冀光恒,男,1968 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工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专职秘书、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李桦,男,1972 年出生,大学本科,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 年9 月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14年6 月31 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基金、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基金、华富保本混合基金、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封闭债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基金、鹏华丰泰债券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浦发银行一直致力于加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通过与“笃守诚信,创造卓越”为核心的公司文化相结合,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先进管理模式,逐步构建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实现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的目标建立了坚实的基础。近几年来,浦发银行在内控体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6 年以来所进行的内控体系建设项目,使浦发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更加系统化、透明化、文件化和程序化。经过近三年不懈的努力,浦发银行通过该项目对现有的内控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系统清理过去的规章制度,识别规章制度中的有效部分,然后运用“过程方法”和“管理的系统方法”,全面梳理业务和管理活动的过程网络,开展风险排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解决过去制度中矛盾、重复、交叉的内容,确保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目前浦发银行内控体系建设现阶段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浦发银行的发展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在五部委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浦发银行将在内控框架、内控管理机制、流程控制和内控评价方式等方面对内控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魏鑫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及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增加销售机构的,将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丰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A”)和合丰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B”)。除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合丰A和每份合丰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合丰A与合丰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合丰A与合丰B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合丰A的开放期,如合丰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合丰B的份额余额为准,在不超过7/3倍合丰B的份额余额的情况下对合丰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合丰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合丰A、合丰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合丰A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1+利差

    其中,计算合丰A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6个月合丰A的约定收益率,合丰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合丰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0.5%(含)-3%(含)。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丰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丰B。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丰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基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丰A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不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合丰A的开放日内本基金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过渡期内,合丰A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11日生效,且首个分级运作周期为2年,因此首个运作周期为2014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3日(由于2016年9月1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13日)。合丰A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3月11日和2015年3月10日,合丰A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9月15日和2015年9月14日(由于2015年9月11日的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因此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15日和2015年9月14日),以此类推。

    自2016年9月14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过渡期,若该过渡期确定为10个工作日,则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27日的10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首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A与合丰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自2016年9月28日起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具体合丰A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前3个折算基准日与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日,但合丰A的第4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合丰B的运作

    1、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A与合丰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过渡期内,合丰A与合丰B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过渡期内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丰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本基金在扣除合丰A的本金、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丰B享有,亏损以合丰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丰B承担。

    3、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合丰A的约定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合丰B剩余资产可能为零。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合丰A与合丰B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原则,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计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七、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合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和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A与合丰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在过渡期内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丰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公告说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过渡期内的运作安排。

    一、过渡期内合丰A、合丰B的份额配比

    在接受过渡期的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级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合丰A与合丰B的两级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7:3,两级基金份额上限可见届时相关公告。

    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其中过渡期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份额折算确认日;

    2、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

    3、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

    4、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

    过渡期的第1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A、合丰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前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合丰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丰B份额余额为基准接受合丰A的申请,期间若合丰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丰B份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丰A的申购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过渡期时间将相应顺延,直至满足过渡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为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三、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在过渡期内,合丰A和合丰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合丰A与合丰B的申购、赎回原则如下: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购、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合丰A和合丰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渡期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在过渡期内,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丰A与合丰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届时相关公告。

    四、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过渡期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丰A不收取申购费用,合丰B收取申购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合丰B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丰A与合丰B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六、过渡期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
    合计100%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4%
    100万≤M<200万0.2%
    200万≤M<500万0.1%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