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3 证券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 2014-067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减少、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2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27日—2014年11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15:00—2014年11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安堂药业”)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柯少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4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58,128,10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2,136万股的35.78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56,546,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2,136万股的35.5643%。
3、网络投票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581,30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2,136万股的0.2192%。
4、中小投资者参加情况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1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592,10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2,136万股的0.2207%。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951,004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177,102股,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0股,弃权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256,546,8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404,204股,反对177,102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0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762%;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2%);反对177,10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38%;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太安堂电子商务及连锁业务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951,004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177,102股,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0股,弃权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256,546,8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404,204股,反对177,102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0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762%;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2%);反对177,10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38%;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黄贞律师和邹志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