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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1 证券简称:石中装备 公告编号:2014-040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09号文件核准,于2012年7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34,175.58万元,该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天健验〔2012〕1-13号《验资报告》审核。上述股份已于2012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发证券”) 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事宜详见公司2012年8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现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及浦发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5060154500000064,截止2014年11月21日,专户余额为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煤矿采掘设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采用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浦发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立军、褚力川可以随时到浦发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浦发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浦发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浦发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同时向公司及浦发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浦发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浦发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