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相关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8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与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相关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1日,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能集团”)《关于与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莆田市秀屿区石门澳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和〈风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的函》。福能集团函告其于2014年11月29日与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莆田市发改委”)签订了《莆田市秀屿区石门澳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和《风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函告中所提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莆田市秀屿区石门澳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合作框架协议》
1、莆田市发改委同意福能集团(含福能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在莆田市秀屿区石门澳工业园内建设热电联产项目,主要是建设2台600MW等级燃煤供热机组,对石门澳工业园、秀屿笏石工业园区和木材加工区等实行集中供热,计划总投资55亿元(含热网),预计2015年核准,2016年底建成投产。
2、莆田市发改委负责对上述工业园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做好统一供热规划,并帮助协调规划审查批准,同时承诺在热电厂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不再新建供热锅炉和其他热电厂项目,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按规划限期退出运行,并有计划地引进其他用热企业。
3、莆田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提供该项目建设用地、热网、电力送出、供水管线走廊和环保指标容量等建设所需相关条件;帮助协调省、市相关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所需相关支持性函件,为该项目建设和运营提供优惠政策和服务。
4、福能集团负责开展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与建设,同意在莆田市注册项目公司。
5、该框架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风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1、莆田市发改委同意福能集团在秀屿区开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主要为石城渔港(200MW)和平海湾F区(200MW)两个海上风电场,计划总投资85亿元,预计2015年列入国家能源局海上风电建设规划,2016年核准, 2017年底前建成投产。同时同意福能集团在已有的陆上风电场进行技改或加密建设,支持开发莆田潘宅风电场。
2、福能集团确保海上风电场符合当地海洋功能区划,并取得海洋部门用海审批;福能集团如果不能如期完成,将同意莆田市发改委无条件收回项目开发权;莆田市发改委因航道或其他重点项目建设用海需征用福能集团使用海域,福能集团需无偿搬迁风机等设备。
3、福能集团和莆田市发改委共同成立工作小组,协调项目前期准备及项目报批工作。莆田市发改委支持福能集团开展测风、选址等前期工作,协助福能集团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报批并获得批文,积极推动项目进展。
4、该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控股股东在函告中做的相关说明
按照控股股东在《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作出的承诺要求,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实际经营上述两个协议涉及的项目,且将在符合公司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及时将上述两个协议涉及的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公司。
三、风险提示
控股股东在函告中所提及的协议仅为框架性文件,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福能集团的承诺履行情况,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公司利用控股股东提供的上述商业机会,公司将根据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