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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4-07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日下午2:30点;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15:00至2014年12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4年11月15日和2014年11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树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2人,代表股份数965,471,49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9.330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数965,370,49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9.324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7人,代表股份数10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5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逐项表决)

      本次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如下:

      1.1发行规模

      本次短期公司债的总规模为不超过备案前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本的60%,在发行规模内可采取分期发行方式。

      赞成965,468,4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9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1.2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短期公司债期限为不超过1年(含1年),各期具体发行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发行时的市场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赞成965,468,4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9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1.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短期公司债的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具体发行利率随市场情况而定。

      赞成965,468,4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9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1.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短期公司债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各期发行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各业务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赞成965,468,4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9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1.5拟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赞成965,468,4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9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1.6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短期公司债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次短期公司债在交易所备案完成届满24个月之日止。

      赞成965,468,4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9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1.7授权事项

      为有效完成本次发行短期公司债事宜,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与原则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公司债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和实施每期短期公司债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具体募集资金投向、评级安排、具体偿债保障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全部事宜;

      (2)向有关监管部门、交易所等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备案、债券转让、兑付、登记、托管及结算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订、签署、执行、修改、完成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相关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等与本次发行及后续债券转让等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3)按照监管需要及公司实际情况决定聘请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

      (4)如监管部门、交易所等主管机构对短期公司债的发行等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主管机构的意见或市场条件变化情况对本次短期公司债发行具体方案、存续期间资金用途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赞成965,468,4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9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2.《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并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全资子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并同意以下事项:

      (1)同意公司出资不超过五亿元人民币设立资产管理全资子公司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投资额度内决定注资的具体事宜;

      (2)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确定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等事项;

      (3)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监管规定全权办理资产管理子公司筹备、报批及设立等相关手续;

      (4)该资产管理子公司设立后,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将由该子公司承接,据此所涉及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及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相关事宜,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

      赞成965,468,4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9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继红、胡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