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4 股票简称:春兰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2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2日上午9:30在江苏省泰州市迎宾路88号春兰集团泰州宾馆会议室召开,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4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 53 |
外资股股东人数 | 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04,152,224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 173,515,207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 30,637,017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9.30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33.40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90 |
其中网络投票: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48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753,18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92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股东) | |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240,09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20 |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已于2014年11月1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群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蒋爱民董事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陶波董事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3名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下列议案,表决和结果如下:
1、关于为国电龙源环保泰州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01,120,091 | 98.51% | 2,779,975 | 1.36% | 252,158 | 0.13% | 是 |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01,153,891 | 98.53% | 2,055,568 | 1.01% | 942,765 | 0.46% | 是 |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01,153,891 | 98.53% | 2,055,568 | 1.01% | 942,765 | 0.46% | 是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股东)表决情况:
1、关于为国电龙源环保泰州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 弃权比例 |
3,207,961 | 51.41% | 2,779,975 | 44.55% | 252,158 | 4.04% |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 弃权比例 |
3,241,761 | 51.95% | 2,055,568 | 32.94% | 942,765 | 15.11% |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 弃权比例 |
3,241,761 | 51.95% | 2,055,568 | 32.94% | 942,765 | 15.11% |
上述第2项、第3项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鉴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参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854 股票简称:春兰股份 编号:临2014—023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公司股东BERNIE INDUSTRIAL LIMITED(以下简称“BIL公司”)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BIL公司累计通过二级市场共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计5,195,20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
截至2014年12月2日收盘,BIL公司尚持有本公司股份29,157,51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61%。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