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4-058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2年8月7日刊登了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的X20120416号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的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就落款时间为2003年5月2日的《商标许可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本公司获悉,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14号”裁决书(“裁决书”)。
根据裁决书,就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广药集团(“被申请人”)继续履行落款时间为2003年5月2日、许可期限为2003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的《商标许可协议》等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本案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履行2003年补充协议而产生的备案合同,该备案合同的内容与“2000年协议+2002年补充协议”相对应,2000年许可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存争议,而2002年补充协议和2003年补充协议均已经被仲裁委员会L20110176号案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裁决无效,所以本案争议本质上与仲裁委员会L20110176号仲裁案中的争议属于同一纠纷。仲裁庭对申请人依据上述备案合同所提出的本案仲裁申请不予支持。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2、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531,560.00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