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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股 公告编号:2014-040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下午 14: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号楼公司业务中心1楼4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徐永模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现场和网络方式)56
    其中:A股股东人数16
    B股股东人数4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63,344,243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558,229,482
    B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305,114,761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57.69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37.30
    B股股东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0.3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51,280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003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股份登记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Ian Thackwray先生、Thomas Aebischer先生等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锡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344,24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同意558,229,482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同意305,114,761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922,151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2,700,58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其中,A股同意558,134,602股、反对94,880股、弃权0股;B股同意304,565,979股、反对548,782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278,489股、反对643,662股、弃权0股。

    3、关于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240,24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其中,A股同意558,208,682股、反对0股、弃权20,800股;B股同意305,031,561股、反对0股、弃权83,2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818,151股、反对0股、弃权104,000股。

    4、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及非执行董事长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229,36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其中,A股同意558,196,842股、反对32,640股、弃权0股;B股同意305,032,521股、反对82,24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807,271股、反对114,88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艳楼、梅梦元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