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085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与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5、议案7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11月1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2月4日下午2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五层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唐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金奂佶律师、肖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9,333,0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424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752,9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46%。
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9人,代表股份590,086,002股,占总股本的58.4989%。
其中,中小股东人数为17人,代表股份1,934,826股,占总股本的0.191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股东何巧女女士、唐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34,826票。同意票为1,895,47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63%;反对票为27,74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1%;弃权票为11,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895,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63%;反对股数为2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1%;弃权股数为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5%。
2、审议通过《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股东何巧女女士、唐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34,826票。同意票为1,641,02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53%;反对票为27,74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1%;弃权票为266,0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641,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53%;反对股数为2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1%;弃权股数为26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06%。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股东何巧女女士、唐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34,826票。同意票为1,641,02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53%;反对票为27,74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1%;弃权票为266,0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641,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53%;反对股数为2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1%;弃权股数为26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06%。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0,086,002票。同意票为589,790,20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票为27,74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票为268,0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639,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8%;反对股数为2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股数为26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0,086,002票。同意票为589,790,20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票为27,74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票为268,0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639,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8%;反对股数为2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股数为26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0,086,002票。同意票为589,788,37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6%;反对票为27,74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票为269,88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637,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5%;反对股数为2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股数为26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议案》,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0,086,002票。同意票为589,790,20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票为27,74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票为268,0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639,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8%;反对股数为2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股数为26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8、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苗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0,086,002票。同意票为589,801,80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票为27,74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票为256,4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1,65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7%;反对股数为2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股数为256,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金奂佶律师、肖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