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4-067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1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4日(星期四)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195,733,4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0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4,4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8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53,4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9%。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2.3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6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反对97,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3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反对97,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详细内容见2014年11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2.3亿元的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徐兵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