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股票代码:600818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路B 900915
上市公司名称: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中路B
股票代码:600818/900915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荣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3幢N1241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3幢N124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荣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3幢N129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3幢N1295室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释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荣闪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荣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3幢N124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荣
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9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002470397
企业类型:合伙企业
经济性质:民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4年10月29日至2034年10月28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15323121333
合伙人:陈荣、陈闪
(二)荣郅投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荣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3幢N129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002488397
企业类型:合伙企业
经济性质: 民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4年11月14日至2034年11月13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15320884968
合伙人:陈荣、陈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结构
(一)荣闪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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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荣郅投资
■
三、合伙人情况
(一)荣闪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和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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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荣郅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和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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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 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荣闪投资和荣郅投资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250,000万元(含本数),拟投入以下项目:
■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高空风能行业的增长潜力。因此,陈荣决定以其控制的荣闪投资和荣郅投资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提高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支持上市公司实现快速发展。
二、是否拟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于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无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其在上市公司已拥有的权益或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权益的计划。
三、 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程序
2014年12月4日,中路股份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同时,荣闪投资以现金认购不超过61,394,893股(含本数),认购金额不超过12.50亿元;荣郅投资以现金认购不超过61,394,893股(含本数),认购金额不超过12.50亿元。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共计新增股份不超过122,789,786股,按照发行计划上限计算,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44,237,696股。本次发行前,荣闪投资和荣郅投资分别持有中路股份61,394,893股股份,占中路股份股本总额的13.82%;中路集团仍持有上市公司131,530,734股股份,占中路股份股本总额的29.61%,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中路集团、荣闪投资和荣郅投资均为陈荣实际控制的公司,因此,发行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内容摘要
(一)合同当事人
发行人:中路股份(甲方);认购人:荣闪投资和荣郅投资(乙方)
(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
(三)发行方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期限内择机实施。
3、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22,789,786股(含本数),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其中荣闪投资以现金认购不超过61,394,893股(含本数),荣郅投资以现金认购不超过61,394,893股(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发行股数将按照总股本变动的比例相应调整。
4、定价方式及区间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定价发行,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20.36元/股(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派息、送股、配股、增发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支付方式
乙方将全部以现金认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价款将由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件得到满足后根据甲方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至甲方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6、限售期
乙方本次向公司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四)协议生效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为前提:
甲方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及甲方股东大会同意豁免乙方及其关联方要约收购义务。
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实质性修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合同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交易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知,在本报告书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交易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荣闪投资和荣郅投资之营业执照
2、荣闪投资和荣郅投资合伙人名单
3、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4、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荣闪投资,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3幢N1241室
荣郅投资,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3幢N1295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荣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荣
2014年12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荣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陈荣
2014年12月4日
附表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陈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荣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4年12月4日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陈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荣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4年12月4日
简称 | 特定含义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上海荣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闪投资”)和上海荣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郅投资”) |
中路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
中路集团 | 指 |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本报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荣闪投资和荣郅投资认购中路股份非公开发行的122,789,786股股票,其中荣闪投资以现金认购不超过61,394,893股(含本数),荣郅投资以现金认购不超过61,394,893股(含本数),发行后陈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上市公司比例超过30%,达到《管理办法》所规定收购条件 |
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国浩律师 | 指 | 本次发行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类别 |
1 | 陈荣 | 3,500 | 70% | 普通合伙人 |
2 | 陈闪 | 1,500 | 3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5,000 | 100%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类别 |
1 | 陈荣 | 3,500 | 70% | 普通合伙人 |
2 | 陈通 | 1,500 | 3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5,000 | 1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需要量 (万元) | 募集资金拟使用金额(万元) | ||
建设投资 | 铺底流动资金 | 合计 | |||
1 | 400兆瓦高空风能发电项目 | 183,000 | 17,000 | 200,000 | 2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 | - | 50,000 | 50,000 |
合 计 | 250,000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 |
股票简称 | 中路股份/中路B | 股票代码 | 600818/90091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荣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61,394,893 (股) 变动比例: 13.82%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 |
股票简称 | 中路股份/中路B | 股票代码 | 600818/90091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荣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61,394,893 (股) 变动比例: 13.8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