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6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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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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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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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根据康芝药业2013年11月7日公告,公司2013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1年半年度及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信息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11年半年报告及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后,2011年半年度报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了953.85万元,与更正前相比下降了43.10%;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530.51万元,与更正前相比下降了36.99%。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的相关规定。康芝药业董事长兼总裁洪江游、董事兼副总裁洪江涛、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幽泉、财务总监刘会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给与公开批评处分。
根据康芝药业2014年7月2日公告,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1,568,139.83元;应计未计期间费用, 虚增2011年和2012年利润分别为2,384,964.00元和2,307,903.00元。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康芝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罚款。
根据康芝药业2014年8月18日公告,公司2014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81.60万元;更正后,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13.71万元。该更正事项导致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了395.31万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康芝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1.3.1条以及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康芝药业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相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康芝药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上述所列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无影响。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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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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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0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4年0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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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1 年10月24 日至2014年09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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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0月24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十三、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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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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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等信息。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的有关信息。
4、在“六、基金的募集”部分,更新了基金募集的相关信息。
5、在“十、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最近一期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在“十一、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截止2014年9月30日的业绩表现情况。
7、在“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热线电话和在线客户服务的相关内容。
8、在“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本期间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事项。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