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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4-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0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12月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14年12月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联董事金红阳先生回避表决。

      经核查,公司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13名激励对象自本公告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可行权676万份股票期权。对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1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12月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14年12月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并对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激励对象中虽有部分人员职务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其岗位性质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仍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骨干。我们认为,公司13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其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2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新材”)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经2014年12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13名激励对象自本公告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可行权676万份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于2011年12月5日经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采取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经营管理骨干等13名激励对象1,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39元/股。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11年12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定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分三期按30%、30%、40%的比例行权。

      因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的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的2012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2012年10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2013年6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票期权总数调整为1,300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12.15元/股。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案、登记,13名激励对象分别于2013年9月和2014年1月完成第一个行权期和第二个行权期共78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

      因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2014年5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剩余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20万份调整为676万份,行权价格由12.15元/股调整为8.73元/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13名激励对象各自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以及已行权情况如下:

      ■

      因公司发展需要,激励对象冯金茂先生、郑敏君女士、李斌先生、王登勇先生、王卫芳女士的职务名称发生了变更,但岗位性质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仍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骨干,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三 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二、关于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公司13名激励对象均满足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公司和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

      三、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

      2、可行权数量: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期权数量为授予权益总量的40%,13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总数为676万份。具体如下:

      ■

      3、行权价格: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价格为8.73元/股。

      如果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以上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4、可行权日: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日为自本公告日起至本期期权有效期止,即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的任意交易日。但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内。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13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2013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且满足其他行权条件,可以按照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1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行权条件,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该13名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全部行权条件均已满足,同意公司13名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激励对象中虽有部分人员职务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其岗位性质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仍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骨干。我们认为,公司13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其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伟星新材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各项规定;各激励对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本次可行权的数量以及行权价格的确定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各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条件。公司各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八、行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安排

      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存储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行权是否可能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可行权数量为676万份,其中324.48万份为核心技术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可行权数量。全部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3,838.60万股增至44,514.6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6.59%,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十一、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公司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并由公司为其代扣代缴。

      十二、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完毕;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十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的差异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除部分人员职务名称发生变化(仍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骨干)外,其他内容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十四、第三个行权期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费用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本次可行权的676万份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676万股,股东权益将增加5,901.48万元,将影响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下降1.56%,净资产收益率下降0.39%。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十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5、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