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编号:临2014-063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8日(星期一)下午14时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318国道72K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7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平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2,660,85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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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朱其珍女士主持。
(四)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3人, 董事长莫林弟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独立董事孙中浩先生因病无法参加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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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现场参加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不含公司董事)和代理人共 3人,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843339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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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采用累积投票制;议案3、4、5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原浩律师、陈瑶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