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4-131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8日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7日15:00至2014年12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3层306室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钟葱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652,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977%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634,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869%。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1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01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8%。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14年贵金属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额度的议案》
同意92,640,2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1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85%;反对12,00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27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2%。
2、 审议通过《关于为经销商客户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2,640,2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1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85%;反对12,00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27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2%。
3、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2,640,2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1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85%;反对12,00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27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2%。
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似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92,640,2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1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85%;反对12,00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27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刘志超先生、黄靓女士
3、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金一文化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