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21 证券简称:国栋建设 编号:2014-045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9号)《关于对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将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按时提交整改报告。上述监管措施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燃料管理、核算存在缺陷
2013年10月28日公司管理层同意将1774万元无法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作燃料。但上述产品在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已作为燃料被领用。上述燃料的管理存在如下问题。
1.产品转为燃料依据不充分。内部质检部门对转作燃料产品出具的质检报告中未登记生产批号,无法判断相关质检报告中的不合格品与转为燃料的不合格品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上述产品转为燃料是因质量问题所致。此外,管理层同意将不合格品转作燃料的时间晚于其实际领用时间,且相关领料单的开具存在领用日期与领料单号排序异常的情形。
2.实物管理与会计核算间的衔接工作存在缺陷。上述燃料在2013年10月已全部领用,直至年末盘点财务部门才发现其已无实物并对其进行会计记账。
3.会计处理依据不充分。在未审核相关耗用凭据的情形下,财务部门将上述燃料作为已耗用燃料全部计入营业成本,未区分已销售和未销售产品对燃料成本予以分摊。
二、生产线转固验收管理存在缺陷
1.验收手续不完善。公司在与供货商对双流两条新生产线进行验收时,未按合同约定对薄板进行检验,且转固时未按照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固定资产》的规定出具验收报告和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报告、未填制资产交接单。
2.转固依据不充分。新生产线转固入账时,未附任何验收凭据,未能体现财务复核控制工作。其中1条新生产线转固前存在钢带问题而无法正常生产。公司在2012年12月将其钢带翻面后,未达到供应商要求的3个月观察期便予以了转固,导致转固当月就因废品率持续上升而停产,并在2013年全年处于停产状态。
3.生产线转固判断存在随意性。公司对生产线达到转固条件的判断标准未作明确规定(如各项产品指标值、测试样本数等),实务中公司均根据生产经验判断是否转固。
三、未披露资产抵押事项
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双流县支行签订最高债权本金为1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双流办公用地进行抵押。该项抵押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进行披露。
四、前五名销售客户披露不准确
公司年报披露的前五名客户除全友家私外,均为经销商。经销模式下,大部分销售回款是由经销商的下游客户直接支付给公司,并由公司向下游客户开具发票。经销商并非公司的实际客户,故年报披露的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不准确。
五、折旧核算不规范
1.部分非生产部门(如行政部、后勤部、财务部等)所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约200万元计入了产品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八条规定。
2.未技改资产在技改期间暂停折旧不合规。四川南充国栋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国栋”)2013年8月对生产线投料段进行技改1个月,技改期间南充国栋所有固定资产均暂停计提折旧,导致少计房屋建筑物和交通运输设备折旧13.7万元。
3.新增设备未计提折旧。2013年9月南充国栋新增削片设备,该设备在2013年未计提折旧,当年少计折旧费用1.8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21条,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完善存货管理、固定资产建设及验收的内控机制,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改正上述违规行为,达到如下要求:
1.梳理存货实物管理与会计核算流程,完善存货管理内控机制,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2.明确重大资产的转固标准并形成制度予以规范。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转固管理工作。
3.充分掌握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各类事项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完善各类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加强财务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加强财务部门的复核作用,切实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你公司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