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56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无。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无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8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什邡市宏达金桥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国成先生主持会议。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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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刘军先生、周佑乐先生、杨天均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罗晓东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572,400,000股。
该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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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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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何锦律师和胡庆治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经现场见证,中银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9日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宏达股份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