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编号:2014-088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接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起诉江门市江磁电工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江磁”)一审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由江门江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本金69,652,348.58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期间从201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由江门江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律师费用63万元;
(三)如果江门江磁未能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一)(二)项义务,本公司对江门江磁为其债务抵押的拦丝机、漆包线等设备、九辆车和质押担保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2,463股股份及基派生权益的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本公司与江门市江磁电工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江磁”)签订《电工用铜线坯买卖合同》与《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2012年度江门江磁向本公司购买电工用铜线坯、阴极铜,并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向江门江磁提供了符合约定的货物,江门江磁却未足额支付货款。截至2013年2月5日,江门江磁尚欠本公司货款66,619,535.28元;且因江门江磁未按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商业汇票款16,620,710.26元,并造成本公司被银行追索并付款6,420,710.26元,江门江磁共计欠本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83,240,245.54元。本公司多次追讨无果,于2013年2月5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6日,江门江磁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3年4月,云南省高院驳回管辖权异议;2013年4月25日,江门江磁向最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2013年10月10日,最高院就管辖权异议举行听证;2013年12月20日,最高院驳回江门江磁的管辖权异议;2014年5月19日,证据交换;2014年5月20日,云南省高院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将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若此次诉讼我公司胜诉,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将冲回部分坏账准备,增加当期损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云高民二初字第8号]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