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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2014-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4-075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1.2014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西双版纳云投建设泛亚置业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经西双版纳云投建设泛亚置业有限公司确认本公司为“嘎洒旅游小镇国际傣温泉养生旅游度假区二期项目A区500亩示范区售楼部及样板房景观绿化工程”的中标人,中标价为人民币702.957879万元;质量要求: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和《云南省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施工及设计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工期:50日历天。详细内容见2014年11月12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2.2014年12月10日,公司与西双版纳云投建设泛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嘎洒旅游小镇国际傣温泉养生旅游度假区二期项目A区500亩示范区售楼部及样板房景观绿化工程合同》。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西双版纳云投建设泛亚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9月7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2801000003207;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正;

      法定代表人:陈云峰;

      住所:景洪市嘎洒镇人民政府内;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城市道路及旅游基础设施的投资,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信息咨询、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的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4年10月29日,西双版纳云投建设泛亚置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为537,441,505.44元,净资产为8,853,368.00元;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0元。

      西双版纳云投建设泛亚置业有限公司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项目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嘎洒旅游小镇国际“傣”温泉养生旅游度假区二期项目A区500亩示范区售楼部及样板房景观绿化工程。

      (二)工程地点: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洒镇。

      (三)工程内容:本次招标范围为:嘎洒旅游小镇国际“傣”温泉养生旅游度假区二期项目A区500亩示范区售楼部及样板房景观绿化工程,约13974.6㎡。

      (四)合同金额:柒佰零贰万玖仟伍佰柒拾捌元柒角玖分(¥7,029,578.79元);

      (五)合同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12月17日(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所明确时间为准)。

      2.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2月5日

      3.工期总日历天数:5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六)本次项目工程款项支付方式:

      1.发包人收到履约保函后履行完内部审批程序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20%支付预付款;

      2.工程完工后2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须抵扣预付款);本合同下的工程结算以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审核的结算为准,审核结算报告出具后2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结算造价的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修金及管养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2年后,经复检合格无施工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退还质量保修金及管养金。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情形及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合同变更的范围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和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生承包人违约的,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其他情形

      ①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1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30天,承包人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②分部工程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除返工达到合格外,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达不到总体一次性验收合格,需向发包人支付200000元/次的违约金。

      ③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或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偿付误期违约金。在工程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保修,不负责保修的,相应比例保修金将不予退还。其它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④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贰拾万元每人次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⑤承包人派驻到项目上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1天,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人天的处罚。

      ⑥因承包人履约不当、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及发包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复印费等。

      (八)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金额为7,029,578.79元,占2013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58%,合同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本合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项目的实施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对公司的资金面构成一定压力,且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结算金额高于或低于中标价,或项目提前完工或延期。

      六、备查文件

      《嘎洒旅游小镇国际傣温泉养生旅游度假区二期项目A区500亩示范区售楼部及样板房景观绿化工程合同》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4-076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10月16日,公司陆续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虚假责任纠纷86个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原告86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6,126,804.44元。案件详细内容见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6月7日、6月12日、8月11日、8月23日、9月17日、10月14日、10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31、2014-036、2014-037、2014-055、2014-057、2014-065、2014-067、2014-070;以及本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7月4日、7月30日、8月29日、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40、2014-043、2014-052、2014-063、2014-066。

      二、判决情况

      2014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8-5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6-76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1号共计47份《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1.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何学葵作为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蒋凯西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首先其二人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其次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其二人共同策划、安排实施了公司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的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构成了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其二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公司2007年12月6日公开发布了首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在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故法院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2007年12月6日。

      4.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其定义的揭露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首次公开揭露;(2)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3)是针对虚假陈述的内容进行的揭露。法院认为,首先,2010年3月18日,公司发布的2010-010号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对公司涉及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其次,鉴于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威行,其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以后,足以说明被调查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对于理性的投资者,已经起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具有高度的警示性,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因此,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针对部分原告提出本案存在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及部分原告提出案件揭露日应为2011年3月18日的主张,法院认为,2011年3月1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部分原告提出的存在两个揭露日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9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4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51号共计4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述4起案件中的各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801.79元及(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4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51号原告股票持有期间或持有到损失计算基准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3,424.86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2014)昆民初字第44-50号共计7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述7起案件中的各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3,116.53元及各原告股票持有期间或持有到损失计算基准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何学葵、蒋凯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3,131.16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学葵、蒋凯西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2014)昆民初字第18号、(2014)昆民初字第20-23号、(2014)昆民初字第25-43号、(2014)昆民初字第66-76号、(2014)昆民初字第81号共计36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96,406.23元,由各原告负担。

      三、特别提示

      如相关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公司的86起案件中,除上述判决外,其余39起案件仍未判决。由于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尚未全部判决,公司将在其余案件判决后或者以上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明确对以上判决是否上诉的意见。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披露的《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7.4万元至793.5万元。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涉及公司为被告和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为被告的损失金额,赔偿原告损失和案件受理费部分共计295,474.34元,赔偿原告股票持有期间或持有到损失计算基准日期间利息还需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测算。公司将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若以上损失全部由公司承担,预计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构成重大影响。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已起诉公司或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公司的案件尚有39起未判决,后续是否还会增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和涉及的金额不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

      2013年5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书的公告》。

      七、备查文件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7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