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4—060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246号文核准,公司已完成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9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6,452,043.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为4,843,547,956.20元。针对该事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2月8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4)第1234号《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于2014年12月10日于洛阳市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 | 254633519187 | 4,843,547,956.2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项用途: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North Mining Limited拥有的Northparkes Joint Venture 80%的权益及相关权利和资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权利义务: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公司授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奇、蒋欣可以在银行工作时间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应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违约责任: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4.协议生效及失效: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5.争议解决:因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洛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