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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4-104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1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期11栋6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3,450,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40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2,6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752%。

      3、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4,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2%。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股份834,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2%。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3,450,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3,450,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