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53 股票简称:中江地产 编号:临2014—060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26日、12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379 号紫金城A 栋写字楼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钟虹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与会董事一致推选公司董事刘为权先生主持会议。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总股本433,540,8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314,213,4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4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14,173,5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47%。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1人,代表股份3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长钟虹光先生、董事易敏之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票数 | 比例 %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 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314,173,521 | 99.99% | 39,900 | 0.01 % | 0 | 0% | 是 |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436,212 | 91.62% | 39,900 | 8.38% | 0 | 0% | / | |
| 2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14,173,521 | 99.99% | 39,900 | 0.01 % | 0 | 0% | 是 |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436,212 | 91.62% | 39,900 | 8.38% | 0 | 0% | / | |
| 3 | 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 314,173,521 | 99.99% | 39,900 | 0.01 % | 0 | 0% | 是 |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436,212 | 91.62% | 39,900 | 8.38% | 0 | 0% | / | |
| 4 |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 314,173,521 | 99.99% | 39,900 | 0.01 % | 0 | 0% | 是 |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436,212 | 91.62% | 39,900 | 8.38% | 0 | 0% | / |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律师、温向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1日


